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2018-05-04 09:37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职权名称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0

实施机关

扶风县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

0917-5215994

责任科室

监督管理股

监督投诉电话

0917-5215981

办事对象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扶风县新区南大街安监局办公楼二楼、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申报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办理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5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第645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认为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时间送达,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1号令)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

事项编码

61032400022XK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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