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2018-05-10 10:12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事项名称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8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扶风县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

0917-5228072

责任科室

扶风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监督投诉电话

0917-5211247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扶风县新区西大街交通局办公楼1108/法定工作日/8:00-12:00, 14:00-18:007-8月下午15:00-18:00

申报条件

1、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2
、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3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4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办理材料

1、《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4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6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第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自领取中标确认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中标确认书和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缴费证明等有关材料,到组织招投标活动的市、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548号,第671号修订)第112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公示,组织人员进行查验。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事项编码

61032400014XK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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