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18-05-09 20:19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6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扶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

0917-5218562

责任科室

建筑管理股

监督投诉电话

0917-5227528

办事对象

建设单位

办理地点、时间

  
扶风县新区西一路(人民医院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404室、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申报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已经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办理材料

    1、申请书;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立项文件复印件;4、土地使用证复印件;5、总平面图复印件;6、中标通知书、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复印件;7、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通知单复印件;8、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具体措施;9、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0、总监任命文件、项目监理组成人员名单及上岗证书复印件;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12、银行出具的工程资金到位证明;13、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1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5、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证明;16、消防备案资料。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办事条件对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在扶风建设网上对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示,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
5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事项编码

61032400013XK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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