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发布时间:2018-05-09 21:08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事项名称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扶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咨询电话

0917-5213751

责任科室

住房和城市管理股(城市管理执法股)

监督投诉电话

0917-5227528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扶风县城新区周礼路冠森3号楼303室/法定工作日800-12001400-1800;夏季7-8月,下午1500-1800

申报条件

单位或个人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办理材料

1、申请文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组织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3、公安交警部门批准文件;4、占用期间不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等承诺书;5、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平面图、现状照片、占用期限和安全防范方案措施;6、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按《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陕建发〔2015141号)执行。

法定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588号、第676号修订)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2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十届人大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办事条件对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在扶风建设网上对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示,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
5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588号、第676号修订)、《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十届人大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事项编码

61032400013XK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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